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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3-19 浏览次数:3580

       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残缺人民币和污损人民币的统称。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或者票面明显缺失了一部分的人民币;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、侵蚀,造成外观,质地受损,颜色变暗,图案不清晰,防伪功能下降,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。为维护人民币信誉,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,让人民币正常流通,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》。

     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,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》,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布,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       一、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不得拒绝兑换。

       二、残缺、污损人民币兑换分“全额”、“半额”两种情况。

       (1)能辨别面额,票面剩余四分之三(含四分之三)以上,其图案、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。

       (2)能辨别面额,票面剩余二分之一(含二分之一)至四分之三以下,其图案、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。

       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,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。

       三、兑付额不足一分的,不予兑换;五分按半额兑换的,兑付二分。

       四、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、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,应向残缺、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。不予兑换的残缺、污损人民币,应退回原持有人。

 

       备注:资料节选于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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